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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也能申请修复了 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欧洲时报网】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关键内容,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规范、明确的纠错渠道。《办法》提到,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从三方面解决信用修复现存问题

北京人民网报道,27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月度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表示,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依法发挥失信惩戒的约束作用,也要依托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者提供畅通、公正的救济渠道,促进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改过自新,真正实现失信惩戒的教育与激励功能。

李超表示,目前在信用修复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分类标准不一致、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各类信用主体对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的诉求与日俱增。为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举措。一是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明确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二是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三是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以往,信用修复的渠道碎片化、流程复杂,《办法》将“信用中国”网站定为统一受理平台,推动修复服务标准化、集中化。

中国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中国央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中国央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个人征信对应《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则由国家发改委发布,适用于全国公共信用领域,涉及企业等信用主体,二者并非一回事。

信用修复基石逐步筑牢

北京《华夏时报》报道,分析指出,信用修复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因一时疏忽导致失信,却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困境。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简化修复流程,明确修复标准,让非恶意失信的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合规途径修复信用,不仅是对诚信经营者的鼓励,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

对于那些坚守诚信底线、因外部环境冲击而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而言,信用修复是帮助其摆脱困境、重返正常经营的机会。

近年来,中国正加快落实信用修复相关政策要求。2023年5月1日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填补了中国信用修复领域的制度空白。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谈到当前信用修复工作仍面临的痛点,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完全打通,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申请修复流程冗长、标准不一。另一方面,修复标准缺乏全国统一规范,部分地方存在轻修复的倾向,企业或个人即便完成整改,也难以及时获得信用状态更新,影响其正常参与市场活动。此外,公众对信用修复路径认知不足、第三方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

中国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增加便民利企新举措

中新社报道,据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7日消息,该局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该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上述办法进一步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具体包括: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为做好衔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同步一揽子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条件,确保信用修复规则统一。

(编辑:李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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