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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消除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欧洲时报网】“阳过的不要”“去过方舱的不要”。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一些新冠阳性康复者在就业市场上遭遇了“黑色六月”,有些人至今难以获得一份工作。

中国新闻社旗下中国新闻周刊最新一期刊发《消除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指出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既不科学也不合法,呼吁减少疫情引起的地域隔阂、心理隔阂。

从医学上讲,这些新冠感染者早已治愈出院,并不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多位权威专家都曾证实: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

从法律上看,对康复后的新冠患者的雇佣歧视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何这么多企业仍要发布歧视性的招工政策,制造人为的隔阂呢?

自从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暴发以来,这种隔阂并不鲜见。长期高压的防疫背景之下,企业承担着较大的抗疫隐性成本。比如,一旦出现疫情,可能会停工停产;或者即便仍可以继续生产,但在封闭管理之下,员工在工厂的食宿管理、情绪疏导等问题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很多企业在招工时要求查看应聘者两个月以内的核酸检测记录,这也违背个人的健康隐私保护。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从歧视查询路径上切断这种不合理的企业行为。

解铃仍须系铃人,治标更要治本,要解决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关键还是要解决使得企业在雇人时顾虑重重的那些问题。

7月11日,上海市有关负责人就康复阳性感染者遭遇求职歧视问题进行回应时表示: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还需清醒地看到减少疫情引起的地域隔阂、心理隔阂已经愈发重要。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要对今年以来流行的奥密克戎毒株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并且向所有人普及这些科学认识,制定合理的代价最小的应对预案,消除人们的“过度恐慌”。

(编辑:李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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