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时报网 >> 中国新闻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专家:并非鼓励非婚生育

【欧洲时报网】将于2月15日施行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更改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专家表示,四川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条款,是顺应形势的必然举措,也是对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落实,但不能简单认为是鼓励人们非婚生育,而是要从应对低生育老龄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来理解这个政策。

生育登记重心出现转移

综合中新社、中新网、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成都每经网报道,根据四川省卫健委的解释,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共十四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的《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对于目前被公众热议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一调整措施,四川省卫健委解释为: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从夫妻变成凡生育子女的公民,这一修改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对此,西南交通大学国际老龄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一帆表示,从四川出台的落实政策来看,主要有几个特点。

第一,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生育登记已经回归其设立的初始功能——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为人口统计提供重要的数据来源。由此前的生育审批制度向单纯生育登记制度的转变,使生育登记不再与生育数量、婚否等限制条件相挂钩。两者剥离开,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也顺应民心民愿。

第二,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第三,更加“便民利民”。程序的简便性,“出生一件事”联办,部门协同,数字政府,信息平台多合一。

政策变化并非鼓励非婚生育

对于《办法》中四川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条款,杨一帆认为是顺应形势的必然举措,他认为“这是生育权一个进步,对家庭和婚姻有长远影响,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中性的公共管理事务”。

但他强调,不能简单认为是鼓励大家非婚生育。“这些年民众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比如更看重两个人的感情,不会单纯为了传宗接代而结婚,所以应该理性看待生育率出现下降,这是自然而然的社会反应,没必要过于担忧。但在取消结婚限制的同时,要配套强化全社会的伦理教育,引导年轻人树立符合公序良俗、家庭家风家德传承的婚育理念。”

据四川省统计局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解读,四川省近几年的低生育率,也与养育成本的提高有关,如“房价、教育、就业、就医等因素,导致育龄妇女的生育率下降,出生人口规模缩减。”

杨一帆也建议,应构建有四川特色的生育政策体系,需要围绕家庭生育周期支持个人和家庭的生育行为,积极推动出台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生育支持政策。

已有多省出台类似政策

去年8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据《新安晚报》此前报道,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

此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还曾回复网民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人口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安徽省加快取消生育制约措施,2022年6月8日省政府废止了《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湖南省也印发了《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及2021年12月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湖南省明确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但湖南规定,夫妻不仅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不过,仍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编辑:李朔)

分享到:
网友热评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评论
展开全文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