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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F小姐2001来到法国留学,因语言交流困难,不得不首先注册语言学校学习法语。由于F小姐性格内向,不善交流,加之法语水平尚未达到申请专业大学的要求,故一直未能申请到满意的大学,进行进一步的专业深造。
2004年1月,F小姐再次向马恩河谷省外国人居留中心申请续延学生居留,但遭到了拒绝。外国人居留中心的负责人认为自从F小姐2001年来到法国后一直申请注册的是法语语言课程,在法3年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文凭,直到2004年她的学业也没有取得任何明显进步。根据1945年外国人居留法第12条法令规定,F小姐已不再具备续延学生居留的资格。进而要求她一个月之内离开法国,并于6月23日向F小姐发出了限期离开法国的驱逐令。
2004年6月24日,F小姐找到了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为自己向Melun行政法院就马恩河谷省府的决定提出抗诉。Melun行政法院受理了该律师事务所为F小姐 提出的要求取消2004年6月23日马恩河谷省府驱逐令的抗诉申请。
2004年8月13日早晨,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马恩河谷省外国人事务办公室代表陈述了他们驱逐F小姐的理由:
1. 关于驱逐令签署人的有效性。马恩河谷警察局总秘书PERRET先生已被赋予签发有关常规性行政驱逐令的权利。
2. 关于驱逐出境决定的合法性。F小姐滞留法国领土境内已经超过通知其离开的一个月的期限,驱逐出境的决定有其合法性依据。
3. 关于对F小姐家庭的损害。当事人2001年进入法国学习,单身无子女。而且并未与其在中国的家人失去联系。所以,当前的判处决定与《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 》规定并无任何抵触。
但是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其一,在法院的判处决定中,并未提及警察局长的审批决定。所以判处的合法合理性不能得到保证。
其二,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 》规定,法院的判决已对F小姐其私人及家庭生活造成了损害。因为当事人的家庭为F小姐在法国念书几乎耗尽了积蓄并且向中国银行举债。
其三,F小姐并不像外国人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所说不思进取、毫无建树,而是兢兢业业、刻苦学习,并且已经进入了高级法语语言学习班。
最后,如果剥夺F小姐在法求学的机会将极大影响她的学习进程。因为F小姐来法国时就已经放弃了在中国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如果回国,必定只能花费大量时间复读高中课程,重新参加高考。
行政法院在听取了双方律师代表的激烈辩论后,做出了如下裁决:
取消马恩河谷省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的驱逐令,F小姐也根据Melun行政法院的判决书,到马恩河谷省外国人居留中心重新续延了学生居留。(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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