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8日下午来自于中国南方某城市的张小姐,在其律师的陪同下,走进位于CITE岛上的巴黎大事法院预审法官办公室。
情况是这样的,张小姐就职于法国一家处于欧洲领先地位的药物研究所,从事新产品开发研究。2005年8月的一天,研究所的管理层召开紧急会议,宣布原准备在圣诞节推出的新产品在最近一期的医药杂志上被竞争对手XX药物研究所公布,这就意味着整整将近5年的心血付之东流。因为受到“李李案件”的影响,研究所对唯一的华裔员工张小姐产生了怀疑,并在下班后私自打开了张小姐办公室的计算机,结果发现公司的发展规划材料被保存在张小姐的硬盘上。药物研究所马上到警察局报了案。警察第二天传讯了张小姐,并进行询问。其后一周时间里,张小姐在饱受同事白眼的同时被调离了她热爱的研究岗位。
面对一系列的不公平对待,张小姐愤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其律师在认真研究事情的始末之后,认为张小姐所在研究所违反了法国民法典第9-1条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对其无罪推定的权利”,依据1789年《人权宣言》——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宣言中庄严重申了这一宣言的各项原则,以及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的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为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律师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到拘留,审查,接到出庭传票,受到共和国检察官提起公诉或者受到民事当事人控告的人,如在对其作出任何有罪判决之前,被公开作为受到调查或司法预审之犯罪事实的罪犯介绍,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要求在公开公布的有关材料中刊载一项公告,甚至以紧急审理方式发布一项公告,以制止对无罪推定的妨碍”,建议张小姐提出诉讼请求,这一诉讼请求并不排除当事人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任何损害赔偿之诉,有关费用由妨害无罪推定的自然人或有责任的法人负担。
一星期后,张小姐所在公司接到了张小姐的律师警告函,律师在警告函中强调,公司管理层违反了法国无罪推定原则,触犯了法国民法第9-1条规定,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原则。
公司管理层仔细研究了律师的来信,然后紧急约见了张小姐及其律师,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公司管理层向张小姐正式提出道歉,并向内部职工发出了紧急通知,根据法国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张小姐在司法部门未作出决定之前,应视为清白无罪。三天以后,在公司的安排下,张小姐回到了她原来的研究岗位继续工作。(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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