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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居留申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华律师信箱(104)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92省胡先生问:我和我妻子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来到法国,于2002年5月在法国结的婚,现有一个在法国出生的孩子。我们都是没有居留的人,您肯定知道没有居留的人在法国生活的艰辛,工资收入低不说,天天都提心吊胆的,生怕被警察查到。我们很想申请居留,但是从其他和我们条件相似的人申请的结果看,有的较顺利地拿到了居留,有的却惹火上身,不但没有拿到居留,反而被警察局盯上并要押解他们出境。请您告诉我警察局审理居留申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以便我们决定是否要提出申请。

  华律师答:象胡先生一家这样的情况,要申请居留合法化,唯一的法律依据是1945年11月2日法令第12bis条第7款。该条款规定,对那些未处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状态,不属于上述类型或可申请家庭团聚的外国人,且其个人和家庭在法国的关系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于拒绝给予居留会对他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构成不成比例的损害,应发放一年期普通临时居留证。

  这一条款的主旨是要解决那些在法国居住时间较久,已在法国成家立业有较稳定家庭生活的无证者的问题。由于它的规定比较模糊,所以一方面它给无证者展示了不小的希望,另一方面又留给他们许多不确定性。在以该条款为依据的申请中,常常出现申请人自以为条件很好却遭到拒绝,或者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有些人获得了居留,有些人却被拒绝的情况。

  在实践中,居留申请的审查部门制定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衡量标准,如:

  - 当事人应在法国至少连续居住满五年,有的甚至要求夫妻在法国共同生活满五年;

  - 夫妻和孩子均生活在法国;

  - 有在法国出生的孩子;

  - 主要社会关系,如父母、兄弟姐妹都在或主要在法国;

  - 当事人在法国已有较稳定的家庭生活,在国籍国则已失去生活根基。

  我们建议那些想依据第12bis条第7款申请居留的同胞们在提出申请前,用这些标准先自我衡量一下,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忌盲目提出申请。即使那些认为自己基本符合条件的人,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为申请材料需要由具体的人来审查和评判,而各人对评判标准的掌握分寸是有差异的。同样的材料落在同情心多一点的人手中,批准的可能性就大些,反之就很有可能遭拒绝。一般而言,申请被拒绝后向作出拒绝决定的机构请求复议,成功的可能极小,所以如果确信自己是符合条件的,不妨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

  另有一点值得注意,许多与法国籍人或与拥有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结婚的无证者,也依据1945年11月2日法令第12bis条第7款请求居留合法化,这在法律适用上是一个错误,因为该条款明显排除法国籍人的配偶和可申请家庭团聚的外国人适用该条款。反之,如果法国籍人的配偶和可申请家庭团聚的外国人被作为押解出境决定的对象,则完全可以以押解出境对他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构成不成比例的损害为由,要求撤消押解出境决定。

  下面举几个以该理由向法院申诉成功的例子:

   一位2001年到法国的安哥拉人,与一位拥有十年居留证的刚果籍女子同居,并有两个在法国出生的孩子;

   一位斯里兰卡女士,父母双亡,丈夫不知去向,兄弟姐妹均在法国合法居住,其中有的是难民身份,女儿在法国读书。其私人和家庭的重心被认为处于法国;

   一位喀麦隆女士,2003年9月持合法签证进入法国,已丧夫,有7个子女,其中3位生活在法国。她居住在和法国人结婚的女儿家中,她的两个在法国的儿子都是法国籍,其生活费由这些子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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