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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L先生1996年来到法国。在法国与同样无合法居留的X女士(中国籍)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他们没有合法居留,L先生只能靠在街上卖打火机挣取微薄收入养活家人。
2004年4月4日下午16时,L先生在巴黎某郊区卖打火机的时候受到警察盘查,由于没有合法居留且非法贩卖打火机,警察将他拘留,95省省长决定将其驱逐出境。L先生的家属找到了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请求为L先生出庭辩护。
2004年4月7日早晨9时,在蓬图瓦兹行政法院法庭上,95省的省长代表陈述了他们驱逐L先生出境的理由:
经修改的1945年11月2日法令第22章第I款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3°如果外国人已被拒绝发放或更新居留证,或其居留证已被收回,从法庭指令发出之日算起一个月的限期过期后,其仍继续停留在法国境内......警察局作为国家机关代表有权通过有效指令决定是否驱逐该外国人出境。”在2003年12月19日,法国赛纳—圣德尼警察局已经做出决定拒绝发放给L先生(中国籍公民)居留证;但限其一个月离境的期限到期后,L先生仍继续停留在法国境内。根据上面指出的1945年11月2日法令条款规定,警察局有权将其驱逐出境。
但是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认为:
《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第八条规定:第一,个人私生活、家庭生活、私人住所及私人信件都有权受到尊重;第二,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公民不能干涉到公共权威机构,只有当这种干涉合乎法律规定,或它已形成一种在民主社会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经济福利、公共秩序维护、防范刑事违法犯罪、个人健康道德维护,或是他人自由权利保护的必要手段,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律师出具了充分材料,证明L先生1996年来到法国。在法国与X女士(中国籍)结婚并且育有一女;并且现在X女士再次怀孕;考虑到周边环境因素及L先生在法国境内的停留时间因素及家庭情况,上诉人指出,对他的驱逐令对他的私人及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与《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 第八条的规定不符;律师并指出,驱逐令违反了1990年1月26 日《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第3-1的条款规定:所有有关儿童权益的判决,儿童权利应是首要考虑因素;因此,驱逐令应被取消。
基于以上法律条款,蓬图瓦兹行政法院当庭做出如下判决:
一,取消2004年4月4日95省警察局发出的驱逐L先生出境的指令。
二,此判决将通知L先生及赛纳—圣德尼警察局。
在接到法庭判决书后,95省省府发给了L先生及其家人有效期一年的合法居留身份。(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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