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陈先生问:去年十月我收到税务局稽查大队的一封信,说我所申报的2002年度收入与我的银行户头上所记录的进账有很大的差距,要求我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2002年正是我买店的那一年,需要约14万欧元的资金。当时我自己拥有5万欧元左右的积蓄,因向银行贷款比较麻烦,所以剩余款项都是向亲戚朋友筹借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支票。支票有14张,共52000欧元,是在十余天内陆续存入我的银行账户的。我给税务局回了信,解释说这52000欧元是我为买店而向亲戚朋友所借的款项,并且附上了出借人开立的证明书。然而税务局复信说,要证明上述款项是借款,必须提供有确切日期并经税务局登记的书面借款合同,我所提供的出借人的证明是事后开立的,没有证明效力。要知道我们中国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都是凭相互的信任,一般都是口头讲定就行,最多写上一张简单的借条,很少一本正经地签署什么借款合同,更不要说去税务局登记了。我根本无法提供有确切日期并经税务局登记的书面借款合同。请问税务局有权利提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吗?他们不承认出借人亲笔的证明书,这样做是否太过分了?
华律师答:我们只能很遗憾地说,税务局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他们有法律依据。法国税法典第242ter-3条规定,无论以何名义参与借款合同订立的人,或者负责借款合同起草的人,都必须向行政当局申报借款的日期、金额、条件,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原则上,所有借款合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必须申报,除非其金额小于760欧元,或合同的当事人是国家或公共机构。申报的义务人通常是中介人或借款人。
税务当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查税时对于被称作借款的款项,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经税务局登记的,也就是说具有确切日期的借款合同,否则可以按来源不明的收入处理,即作为当事人当年的收入一并计算应纳的所得税。
这样的要求和处理方法,对我们华人社会的一些传统观念和做法,确实构成一种非常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华人在置业或创办事业时,除了通过银行贷款外,还大量采用私人间借贷的形式来筹措所需的资金,如向亲朋好友借款,或者通过“做会”的形式汇集资金。这种私人间的借贷很少订立正规的借贷合同,更不用说将合同拿到税务局去申报登记。对于大部分华人来说,他们从来也没有意识到向亲朋好友借款需要订立借款合同,需要申报登记,而且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部分华人可能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但他们也懒得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华人缺乏订立借款合同和申报借款合同的习惯,许多土生土长的法国人和其他在法国生活的族群也不一定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做。但是应该指出,我们华人在这方面与法律之间的无意识冲突显得格外突出,目前大部分人还是继续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着私人借贷,而没有意识到所存在的巨大隐患。华人传统做法的隐患至少有二:第一,如果借贷双方对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就会出现无凭无据的状态;第二,遇到查税时,如果缺乏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借贷合同,无论是借方还是贷方都有可能面临借款不被承认,入账的借款被纳入当年的收入计算所得税的危险,就像上面陈先生所描述的那样。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在私人间借贷时,还是要考虑法国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当签署一份较正规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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