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日,来自于中国东北沈阳的张女士在经过Boulevard Sébastopol地铁站时,遭到便衣警察的盘查,因张女士不懂法语,不明白警察的提问,于是她被带到巴黎警察总局。48小时之后,张女士遭到共和国检察官起诉,罪名是涉嫌拉客卖淫。
2005年7月6日下午13时,巴黎大事法院轻罪法庭31号庭,张女士被两名法警押进法庭,法官详细询问了张女士的家庭境况、来法时间、以前是否有过类似的犯罪前科、目前从事何种职业等。张女士在翻译的帮助下一一回答了法官的提问。
就涉嫌卖淫一事,检察官惟一的依据是,便衣警察假装嫖客曾向张女士提问过,从事交易的价钱。张女士曾伸出五个手指即50欧元。其次在张女士的小包里搜出了避孕套,因此警方断定张女士涉嫌卖淫是有确切证据的,根据《法国新刑法典》第625款第八条,张女士应支付罚金3000欧元,并应从事120天公共利益活动。
张女士聘请的律师反驳道,警察局的证据不能成立,其依据在便衣警察提问时张女士伸出5个手指即50欧元,这是一种臆想。张女士告诉我们因她不懂法语,伸出五个手指是指她听不懂警察的问话,是作摆手状,以此臆测50欧元实为荒唐笑话。还有在随身的口袋里搜出避孕套就认定用作卖淫用,那么在行李之中藏有刀就认定杀人用,岂不荒唐。
张女士来法多年,与法国人结婚二年并有法国合法居留,现在一家华侨家庭当保姆,而且有该家庭出具的证明,并有向URSSAF缴税的证明。因此警方关于张女士拉客卖淫的罪名无法令人信服。
同时便衣警察拘留张女士近八个小时未能配备翻译,严重触犯了张女士作为公民正常权益。据法国政府2004年3月19日颁布法令第14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被拘留期间应配备翻译。因此司法程序有严重漏洞,违反了法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休庭半小时后做出裁决。
1,巴黎警察局指责张女士控告其卖淫罪证据理由不充足。
2,司法程序局部违反法国刑事诉讼法,故张女士拉客卖淫罪不成立,应予当庭释放。
律师提醒:
根据《法国新刑法典》,第625-8条采用任何手段公开向他人进行拉客活动,以图挑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第五级违警罪并当处之罚金。
犯本条所指违警罪的,也可处以下列附加刑:
1,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批准的武器,最长期间为3年;
2,没收被判刑人所有或可以自由处分得一件或数件武器;
3,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行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4,禁止签发支票,最长期间3年;但出票人为在受票人处提取资金或者经签证确认的支票除外;
5,20天到150天的公共利益劳动。(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
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PFEFFER
244, Boulevard de Raspail
75014 Paris
E-mail : pfeffershi888@yahoo.f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