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7日上午11点30分,居住在巴黎十六区AV.VICTOR HUGO,来自于中国大连的模特儿H小姐,在律师的陪同下走进了当地派出所的大门。
情况是这样的,H小姐是中国当今一名十分走红的模特儿,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上个星期应法国模特公司邀请她来法国参加时装展览,并获得极大成功。昨夜11时,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返回中国大陆时,她收到一神秘电话,让她准备15万欧元,放在他指定的地点,否则有一些H小姐的裸体照片,将被公布在因特网上。
H小姐受此勒索自是极为气愤,她仔细回想一下。突然想起,刚来的第三天,模特公司聘请的摄影师B先生前来为她拍摄服装照片。事后,B先生邀请她在楼下酒吧喝点酒。B先生开了一瓶香槟酒,她喝了半杯,中间去了一趟卫生间。回来时,B先生又给她的杯子加满了酒。不一会,她就感到头晕目眩,只好让B先生扶她回房,也许在她昏睡之时,摄影师偷拍了她的裸照。根据H小姐的叙述,警察立即设计了交易场所,在随后的交易过程中,这位无耻之徒,被逮了个正着。
2005年5月16日,巴黎大事法院23号轻罪法庭开庭,H小姐聘请的律师辩护道:B先生的无耻行径是摄影师中的败类。从道德角度上,他玷污了他所从事的职业,背叛了朋友的信任;从法律角度上,用极其下流的手段侵扰了H小姐的私生活,并对H小姐进行威胁勒索,已经严重违犯了“法国新刑法典”,犯了侵犯私人罪和勒索罪、敲诈罪。
“法国新刑法典 ”有关侵扰私生活罪条文明确强调,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属于侵扰私生活罪。与此同时,B先生利用以上非法手段勒索敲诈H小姐15万欧元,也严重违犯了“法国新刑法典”第312-1条和312-10条,符合法律上所说的勒索罪、敲诈罪。为了维护H小姐的声誉,赔偿H小姐因被敲诈勒索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为了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治安,律师请求法官根据法律精神:禁止B先生从事摄影师职业,并公开发表他的道歉声明;判处B先生赔偿H小姐10万欧元精神损失费;没收B先生非法拍摄的H小姐裸体照片;判处B先生3年监禁。
根据警察的笔录,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公诉,根据H小姐律师的辩护,法庭作出如下判决:1、判处B先生三年不许从事摄影师职业;2、判处B先生三年监禁;3、判处B先生在一刊物上连续刊登他的道歉声明;4、判处B先生赔偿H小姐5万欧元精神损失费;5、没收B先生非法拍摄的H小姐私生活照片。
律师提醒
任何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私生活属于侵犯私生活罪,“法国新刑法典”第226-1条明确强调使用任何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私生活,有下列情形的,处1年监禁并课45000欧元罚金: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和秘密谈话: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而第226-2条规定:保存通过以上行为得到的集体录音、录像或资料,将其透露给公众或示之第三人,或者指使他人将其透露给公众或示之第三人,或者以任何方式使用此种资料的,处相同之刑罚。第226-3条,设计用于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仪器设备,或者设计用于远距离监听谈话,有可能进行上述所指犯罪的仪器,凡属于按照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发法令规定条件制定的名单所载者,未经部级主管部门按该同一法令规定之条件予以批准,即擅自制造、进口、持有、展览、赠送、租借或销售此种仪器设备的,处相同之刑罚。
任何协助敲诈他人钱财的不良行为,属于勒索罪、敲诈罪。“法国新刑法典”第312-1条明确写明,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强制他人签字,以使其承担或放弃承担义务,或者泄漏某项秘密,交付一笔资金,交付有价证券或任何财物之行为,是勒索。勒索罪,处7年监禁并课10万欧元罚金。第312-10条,威胁要揭露有损失他人名誉、声望的事实,或者威胁要将此种事实归咎于某人以取得其签字,承担或者放弃承担某种义务,泄漏某项秘密,交付一笔资金、有价证券或任何财物之行为,是敲诈。敲诈罪处5年监禁并课75000欧元罚金。(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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