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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改变华人生活案件实录之26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2005年3月21日深夜11时,居住在巴黎十九区的中国公民及其家人突然被两个蒙面人惊醒,“交出钱来!我们是来打劫的!”两个带有北非口音的青年男子逼迫W先生及其家人。

  W先生的妻子试图上去解释,因为他们一家经商不利,目前经济拮据,实在无法拿出钱来。歹徒一听,二话未说照W先生的妻子举刀就刺,被其闪开。见此情况W先生冲进厨房操起一把中国菜刀,挥手砍去,将两名阿拉伯歹徒的手指各砍断了两根,。隔壁的邻居听到打斗声,赶紧报警。不到三分钟,警察赶到了W先生家,看到倒在血泊之中的青年,警察蜂拥而上,将w先生铐上,押上警车。

  48小时后,共和国检察官以W先生违反《法国新刑法典》第122-5条为由,将W先生起诉到巴黎大事法院23号轻罪法庭。

  法庭上,两名北非青年聘请的律师承认他的当事人深夜入室抢劫的过错,但他指责W先生防卫过当。他说,《法国新刑法》第122-5 条明确指出:“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处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防卫手段与受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除外,为制止实施侵害某项财产之重罪或轻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以外的防卫行动,此种行动属于实现目的所严格必要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程度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而W先生在他的当事人没有威胁其家人生命的情况下,拿菜刀砍断其当事人的手指,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W先生聘请的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首先,控方律师也已经承认他的当事人入室抢劫并持有凶器,“我的当事人W先生在此之时出于避免悲剧发生的前提下砍伤对方手指,并不是防卫过当”;其次,《法国新刑法》第122-6条明确强调“有两种情况是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一、击退夜间破门撬锁或以暴力、诡诈进入居住场所之行为的;二、对盗窃或暴力抢劫之行为人进行自我防卫,面对威胁到本人、他人或某项财产之现行的或紧急的危险,完成保护人身或财产之紧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手段与受到的威胁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之情形除外。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此所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不相适应的情况除外。为制止实施侵害某项财产之重罪或轻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以外的防卫行为,在此种行动属于实现目的所严格必要,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程度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W先生只是砍断他的手指并未故意伤害他的性命,在公共程序不能得到公共力量保障的紧急情况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自寻正义,即使其由于为了确保自我防卫而实行了犯罪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

  法官听取了双方律师辩护后,根据《新刑法》第122-7条法律精神宣判:W先生为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

  原则上,正当防卫始终都得到承认。在公共秩序不能得到公共力量保障的紧急情况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自寻正义,即使其由于为了确保自我防卫而实行了犯罪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

  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此所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除外。为制止实施侵害某项财产之重罪或轻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以外的防卫行为,在此种行动属于实现目的所严格必要,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程度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新刑法典第1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被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更具体的说,行为人在下列5个条件下可以享有正当防卫之利益:

  存在针对其本人或他人的侵害;此种侵害具有非法性质;是在受到侵害之当时实施反击行为;实施此种反击行为的必要性;使用的防卫手段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

                    (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

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PFEFFER

244, Boulevard de Raspail

75014  Paris

E-mail : pfeffershi888@yahoo.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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