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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没有权利告我?

华律师信箱(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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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陈太太问:我原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和股东,当时还有另外一个股东,在公司和房东签订商业租约时,房东要求我们两个股东个人提供担保。我们在担保书上签了字。 6个月之后我们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了另外两个人,我也不再担任公司经理。 但是2个月前房东将公司及我们两个原来的股东告上法庭,我才知道公司付不起房租,已经关门了。 房东有没有权利这样做?我既然已经将所有股份转让出去了,也不是公司经理了,应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吧?

  华律师答:陈太太所讲的情况属于股东个人为公司担任保人。所谓保人, 是指在主债务人 (这里是陈太太原来的公司)对债权人(这里是房东)不能履行义务(这里是租约中规定的义务即主要指支付房租)时,承担这些义务。保人必须明确表示其同意担任保人的意愿并被告知其承担义务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326条的规定,保人必须用手写其担保的金额(用阿拉伯数字形式和文字形式两种方式表达)。另外,担保的金额必须是有限的。由于担保合同是租约的附属合同,房东只能在债权到期时才能要求支付。

  担保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简单担保,另一种是连带担保。房东通常要求的是连带担保,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保人不能要求房东先扣押主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要求房东在数个保人的情况下将要追的债务分开而分别追究各个保人的责任。

  陈太太及其原来的股东将股份转让出去是否就意味着将担保的责任也转让给新的股东呢?这要看陈太太他们在转让股份的同时有没有要求新股东代替原来的股东担任保人而自己不再担任保人。如果没有,转让股份并不意味着保人责任的自动取消。

  在陈太太及其原来的股东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及经理,但仍然是公司保人的情况下,房东收不到房租,将房客公司及两个保人告上法庭。那么陈太太及其原来的股东是否一定会代替公司承担责任呢?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陈太太可以提出抗辩的理由也不尽相同。但是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房东提出的股东担保的要求不可轻易接受。如果已经接受,在转让股份、转让租约或转让店铺的情况下,不能忘记先解除担保的责任。像陈太太的这种情况本来应该可以避免的:她已经将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并不再担任公司的经理,应在签署转股份文件的同时签署由新的股东代替原来的股东担任保人,原来股东解除担保责任的文件。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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