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远程教育中心CNED是法国远程教育方面的领头羊,而远程教育工会CHANED也拥有不错的实力,联合了18家学校,在提供远程教育的私立机构里小有名气。然而两家有多项课程设置很类似,因此对生源竞争激烈。
1999年12月20日,CHANED上告竞争调节委员会,认为CNED作为一所国家机构而在远程教育方面获得了所有私立机构不可能拥有的优惠扶持,这是把国家支援用于自由竞争的领域,大大搅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是CNED对于远程教育的高度竞争定价将把私立机构逐出远程教育领域。
根据竞争调节委员会2005年12月12日的裁定,CNED没有做出任何有违《商业法典》第L420-2条的行为。
2006年1月12日,不满竞争调解委员会裁定的CHANED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更改竞争调解委员会的裁定。
CHANED的代表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要求原竞争调解委员给出的CNED不构成违反《商业法典》第L420-2条的判断给予重新裁定。CHANED指出个人付费的“自由教育”这块市场(由CHANED定义)本该属于自由竞争范畴,CNED在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它在没有使用任何公共权力特权的情况下,给客户提供了低于成本,甚至是低于竞争对手90%的价格。因此,CHANED认为CNED的该做法属于过分经营行为。
其次,要求对CNED进行调查或派遣专家调研,以确认其针对该市场提供的教育课程所实际需要的资金与它所给出的课程定价哪个更高;
再次,认为CNED的低价战略将使得各单位的市场占有比例严重失衡,并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远程教育实业的长期发展。
法庭参考了竞争调解委员会2006年5月24日的观察报告,经济部2006年5月23日的观察报告以及公共部当庭提供的报告后认为:
1. CHANED提出的关于个人付费的“自由教育”市场的定义不确切;
2. 事实上,竞争调解委员会已经调查了解到,CNED所提供的远程教育在业界拥有极好的口碑,并且一直以来都是行业龙头,占据着最大的市场份额;
3. 即便所谓的个人付费的“自由教育”市场是一个确实存在的市场,而在该市场中,CNED同样占据主导地位,而CHANED因该客户群体是个人支付为由,要求竞争调解委员会裁定停止对该公共机构的扶持是徒劳的。
4. 对CNED相应教育课程定价的调查显示:针对职业再教育者的费用,和实际所需费用基本持平,而对于义务教育学生来说,其定价远低于普通远程教育的定价,但是考虑到国家教育部对它的扶持,该定价也是合理的。
因此,法庭宣判,1. CNED不存在非正当竞争行为;2. 驳回CHANED的所有请求;3. 判处CHANED支付相应上诉开支。
提醒:
《商业法典》第L420-2:根据《商业法典》第L420-1条规定的的情况,一个某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国内市场或者该市场的主要部分实施过分经营手段是被禁止的。这些过分经营手段包括:拒绝销售、捆绑销售或有条件的歧视性销售,和只因为合作者拒绝其开出的无理条件而中止已经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
一个依靠外部经济扶持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其经济扶持链条中存在一个他的供货公司或客户公司,同时它的市场低位又很容易对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和结构产生影响时,它所采取的过分经营手段是被禁止的。这些过分经营手段包括:拒绝销售、捆绑销售、歧视性行为(参见《商业法典》第442-6条)。(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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