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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海关检查?

华律师信箱(237)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93省陈先生问:在Aubervilliers的华人批发商铺区,时常有海关人员上门检查。对于这类检查,大家都很头痛,因为以前有几家商店被查,引出不少麻烦。不知法律上是否可以找到一些维护被查者权益的规定?对付这样的检查您有何良策?

  华律师答:法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控,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先检查,即在货物入境时,对报关单据进行审核,确信单、货无误之后放行。在这一阶段海关当然有权下令开箱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对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是事后检查,事后检查的目的是侦查和处理货物进口中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由此可见,法国海关的监控职权不仅限于货物的进口环节,而是一直延伸到货物投入市场之时,甚至到达最终消费者之时。海关在Aubervilliers华人批发商铺区进行的检查,当属行使对进口货物的事后检查的职权。

  关于海关检查时被查者有何权利的问题,法国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不过我们可以通过海关法对检查人员权限的规定,从侧面了解被查者的权利。

  海关法典第63ter条规定,海关检查人员有权进入营业场所(locaux à usage professionnel)实施检查,但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检查人员需达到一定的职衔。只有拥有稽查官(contr?觝leur)以上职衔的海关人员,才有权实施检查。低于该职衔的海关人员,只能在其长官的带领下行使检查。

  二、检查地点限于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指用于从事工商活动的场所,不仅包括商店、厂房等直接营业场所,也包括仓库、露天货场等。但是私人生活场所不属海关法典第63ter条的检查范围,停在公共道路上的车辆,也不属该条款的检查范围。

  三、检查有时间限制。海关的检查应在上午八时后,晚上九时前进行。

  四、实施检查须事先通知共和国检查官。在对某营业场所实施检查前,海关人员应通知当地的共和国检察官。但是法律对通知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获得检察官的许可,也就是说海关人员在实施检查前一分钟通知检查官,也算是没有违法。

  五、查封的样品应该一式三份。对于所有被认为有问题的货物,应提取样品一式三份,并使用火漆封印,其中一份交被检查人保管,第二份交给检验机构或鉴定专家,第三份由海关保管。样品查封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对抗原则,也就是说被检查人或其代表应当到场并可提出意见,查封程序应当透明。

  六、应作成笔录。海关人员在实施检查后,应制作两份笔录,一是现场勘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的全过程,以及所发现的疑点,或违章违法行为。现场勘查笔录应由被检查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二是查封样品笔录,同样应由被检查人签字。

  如果海关检查人员没有按照前述规则办案,被检查人完全可以提出抗议,甚至主张该次检查无效。一般而言,当事人很难反对或阻止检查的进行,最多只能有理有节地防止检查人员滥用权力。

  至于对付海关检查的良策,我们认为最好的良策还是遵纪守法,如果不存在违章、违法行为,没有什么辫子可抓,那就不用怕海关检查。其次,把事情考虑得周全一些,对海关检查之事未雨绸缪,事先作一些防范检查的应对措施,也可算作良策。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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