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张先生问:我想卖一家餐馆。我的律师要求我提供最近三年的营业额及此期间所实现的利润。我的会计做了2005、2006、2007的财产负债表,但是,2008年的账明年才能做出来。请问,我必须提供这些数据吗?
律师回答:
根据法国商业法典第141-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必须注明最近三年的营业额及同期实现的利润值。如果没有经营满三年,须注明实际营业期间的营业额和利润值。
法院对此要求的审核非常严格。利润和营业额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注明,而不能记载在与买卖合同分离的其它材料上 ( CA Pairs 3 juill 1963 )。同样,卖方简单的口头阐述( CA7 Versailles ; 9 oct. 1992 ) 或只是在买卖合同中提及“买方已了解最近三年的营业额”( CA Lyon 26 juill 1950 ),亦不能满足法律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必须提及最近三年的营业额与利润。那么三年是怎样计算的呢?应该是从签订合同的当天往前推算三年 ( Cass com 24 nov 1954 )。举例来说,在2008年5月8号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必须提供2005、2006、2007这三年的经营额和利润,而且还要提供从2008年初至5月8号的营业额及利润。遗漏任何一项都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在1992年10月9日的凡尔赛上诉法院的案例中,法官判定没有提及近6个月营业额和利润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您已经经营满三年,只提供两年的营业额是不合法的。如果当年的BILANS还没有作出来,卖方可以根据已有的发票或其他信息估算当年的营业额利润。一般来说,估算年初到合同订立期间实现的营业额比较容易,但是估算利润或亏损就比较困难一些。
为了避免买方根据以后的资产负债表与卖方发生争执,我们建议卖方尽量低估其实现的营业额和利润。因为,如果卖方提供的营业额和利润符合或低于实际情况,不会被视为提供虚假信息。相反,如果提供过高的营业额或利润,买方可以声称卖方有意促使合同的订立,可因欺诈而要求取消合同。
因此,对于张先生的情况,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您必须向买方提供2005、2006、2007年的营业额和利润,以及从2008年初签订合同时的营业额和利润。您完全可以根据公司会计提供的材料来对2008年的营业额和利润作一个估算,这个估算也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标明。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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