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
请看:维护合法权益的365个法律知识专题之158
华侨吕先生和他的法国太太席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他们是分别生于1993年和1995年的安妮和雅克。然而这段看似美好的跨国婚姻后来却因为日益积攒的矛盾而出现了严重的危机。终于,席琳于2005年5月31日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声明其婚姻关系破裂并依据《民法典》第233条正式宣布离婚。同年6月,法庭敦促双方就离婚后必须共同承担的费用进行评定,同时根据两人自2004年2月19日分居之后的实际情况,临时安排他们的孩子在接下来一年内每周轮流在父亲或者母亲家居住。
此后,席琳对此裁定不满,写诉状要求法庭判决她的两个孩子和她居住。因为她的两个孩子曾经向一名法院推事表示过希望和母亲居住的愿望。在此前提下,她同意给予其父吕先生探视权,并要求他提供每人每月100欧的抚养和教育经费,即共计每月200欧元的费用。
面对前妻的要求,吕先生很是无奈。对于两个可爱的孩子,他是多么的不舍,虽然与他们母亲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是孩子们一直是他感情的寄托。更何况这两个孩子是他年迈的母亲晚年生活的中心所在。为了能争取到更多和孩子们在一起的机会,吕先生委托律师要求和两个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并给予他们的母亲探视权。
律师代理吕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要求:
1. 要求和两个孩子在一起的长期居住权一直到2005-2006学年结束,因为他们的母亲席琳马上要搬到距离现居住地50公里的另一座城市;
2. 2006年暑假的前半段,孩子们和母亲居住,后半段和吕先生居住;
3. 减少吕先生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为每人每月75欧,总共每月150欧;
4. 给予吕先生在每个大小假期的探视权,包括圣诞假和暑假。
虽然两个孩子曾经表示过希望能和母亲一起居住,但是这不能成为宣判抚养权的唯一标准。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73-2条,父母中搬出原寓所的一方,其行使亲权的规律发生了改变,必须提前通知父母中的另一方。在发生分歧的时候,家长需交由家庭事务法官来裁定何种方式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法官判定父母双方所需承担的交通费,以及对孩子抚养和教育所需的费用等等。
当地法院接受了两者的上诉,随后派出了专门的调解员对席琳和吕先生的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这项调查是为了分别测试席琳和吕先生教育孩子的能力;同时,由于离婚后两者分居两地,因此必须为孩子考虑,哪个环境更符合他们的意志和更适合他们成长,其中包括了就学问题,没能和孩子共同居住的一方对孩子探视的问题,抚养教育费用的分摊问题,并要考虑到由于地域相隔而产生的交通费的问题。
在获得调查结果之后,法庭认为席琳即将搬家,这一改变不利于孩子一段时期内的教育和成长;同时,由于席琳的经济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够稳定等因素,宣判如下:
1. 驳回席琳的上诉请求;
2. 2005-2006学年,两个孩子继续在原学校学习并和吕先生生活在一起;
3. 在此期间给予席琳相应的探视权以及半个暑期和孩子们一起生活的权利;
4. 2005-2006学年结束之后孩子的抚养权需到时进一步裁定。
提醒:
《民法典》第373-2条:父母离异不影响其中任何一方行使亲情权。每个父亲和母亲必须要保持和孩子的关系,并尊重孩子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父母中搬出原寓所的一方,其行使亲权的规律发生了改变,必须提前通知父母中的另一方。在发生分歧的时候,家长需交由家庭事务法官来裁定何种方式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法官判定父母双方所需承担的交通费,以及对孩子抚养和教育所需的费用等等。(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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