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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所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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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住公寓的物主经常被共有物业管理所(Syndic)召去开会,不少华人业主常常由于生活繁忙无暇过问而各扫门前雪,开会缺席放弃公开表达愿望的机会,对物业公共管理视而不见,只知道每季度付杂费,对物业费用的具体支出也不知所用何处。共同物业管理是受1965年专门的共有物业法规所管辖。

  一个物业只要有两个以上的房东,就是共同物业(Copropriété),就有共同部分(Partie commune),需要一个物业管理机构(Syndic),当然我们的共同物业可由房东自己管理,这样就可以节省管理费,而一般略有规模的共同物业,都有物业管理所专门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所是由房东们委托指定,65年的物业法律规定委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同时又规定每个共同物业必须最少每年开一次业主年度会议,因此绝大部分物业都自然而然地将委托期限定为一年,下次年度会议的时候决定是否延续。

  物业管理所负责对物业公共部分的管理,包括日常保养、维修,每季度征收管理费,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每年一度的会议通知书中,物管所应事先向业主们书面呈交会议章程提纲,其中包括在新一年中的各类物业预算(CHARGES PREVISION BUDGET),例如暖气、绿化、保安等等,以及必须由业主投票决定,是否维修、施工的共同物业的工程估价书,例如外墙装修,并相关的法律条文,物管所是否连任的决议(包括期限和费用),任命业主委员会,对过去一年账目的认可等等。如果有重要的事情,物管所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专门召开特别会议(ASSEMBLE EXTRAODINAIRE),各种提纲在会议中由户主按顺序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一个物业的质量和价值保存,与良好的管理是分不开的,为了使物业不过快损旧,保持应有合理的使用价值,一定要有必要的保养和维修,所以作为房东应该积极地参加物业管理中,而一年一度的会议正是互相讨论的机会,如果有急事无法分身,那么可以签一张授权书(会议通知书中附有),那么可以委托另一个人去参加,代表你阐述意见。会议纲要中的一切决议,需要以投票结果决定,因为业主是物业的主人,而物管所仅是一个执行机构,无权强加任何意见,这也是我们业主体验“民主”的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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