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陈先生问:我花26万欧元买了家餐馆。卖方在卖前跟我说餐馆生意非常好,每个月能有几万欧元的营业额。但是,我接手后发现不是那么回事,这个餐馆根本不值当时的约定价格。现在我很后悔以这么贵的价格买下这家餐馆。请问我是不是可以取消这个买卖合同呢?
律师回答: 原则上,店铺价格的错误不构成取消合同的原因,因此不能撤消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法国判例 (CA Poitiers,21 janvier 1987) 的规定,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卖方使用欺骗手段 与伎俩,促使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可以店铺价格的错误为由取消此买卖。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欺诈手段?
欺诈 (dol)是通过欺骗手段或伎俩,诱使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根据法国民法典1116 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使用欺骗手段与伎俩,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会与之缔结契约,在此程度,欺诈为协约无效之原因”。
以下行为曾被法院认定为是欺诈行为:
- 卖方串通第三人,使买方相信要转让的店铺生意兴旺,每月赢利能够达到一万法郎,从而达成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Cass.com.28 mars 1977)。
- 卖方提供店铺销售产品的虚假资料,来谎报客源的实际价值。
- 卖方不拥有租约权(droit au bail),但是欺骗买方其店铺具有租约权。 在本案中, 法官发现店铺不存在租约权,卖方只是暂时使用该场所(Cass.com.25 mars 1966)。
- 卖方提供给买方错误的、夸大其实的店铺信息,或向买方谎报根本不存在的乐观前景 (CA Paris ; 20 juin 1911)。
- 药店的卖方对买方隐瞒其经营方式,事实上,其高营业额是由于销售非法毒品的结果 (CA Rouen. 10 déc. 1996 )。
但是,法官在以下案例中认定欺诈行为不存在:
- 卖方在出售酒店的时候故意没有告知买方,买方必须对房间进行整修,使其符合最新的行政规章,才能维持酒店的星级(Cass.com. 13 mai 1997 )。法官认为,买方虽然没有经营过酒店,但是经营过匹萨店,因此他有理由知道经营任何生意都应该符合现行的行政规章 。
- 卖方在出售酒吧时没有告知买方,邻近的一个工商局一年后即将搬走,很多客人因此即将流失(Cass.com. 24 mars1998 )。法院的理由是,买方的营业额从一年前接手这个酒吧开始就一直在往下降,而工商局的搬迁给其营业额带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买方很难证明其营业额下降主要是由于工商局的搬迁所致。
综上所述,陈先生如果能够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卖方运用了欺诈手段提供虚假材料,例如财物报表等,诱使其签订买卖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可以要求取消此次买卖,或者是要求卖方降低店铺的价格。如果卖方仅仅是在口头上使其相信餐馆生意好,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考量其他因素来认定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例如:买方自己是否行使了正确的判断能力,卖方的虚假信息是否足以左右买方的购买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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