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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7日,住在巴黎十三区的X夫妇邀请原籍中国浙江的邻居Y夫妇,一起去加拿大度假。X夫妇租了一部汽车并由X先生驾驶。驶至加拿大魁北克省境内,因X先生开车时只顾与妻子聊天,不慎将车冲到高速公路边一水塘内,出了交通事故,致使Y夫妇身受重伤。
回到法国后,Y夫妇以X夫妇疏忽驾驶为由,向巴黎大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夫妇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交通事故使其受重伤,以致残疾。请求法院判决X夫妇赔偿损失费三十万欧元。
X夫妇的律师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并承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对Y夫妇提出的赔偿三十万欧元请求,主张根据法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巴黎大事法院根据法国传统的上述冲突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法律驳回了Y夫妇的诉讼请求。
Y夫妇不服此判决,遂委托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十分呆板,机械。它忽视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效力。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法国人,住所也在法国,持有驾照和购买的旅游保险均在法国。此次旅行出发点和终点也在法国。而加拿大仅为事故的发生地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相比,法国与本案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
律师还认为,加拿大《高速公路交通法》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索赔。显然,法律出发点是保护加拿大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案当事人均属法国人及法籍华人,非加拿大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应加拿大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加拿大的利益,相反法国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以事故发生地在本国以外而取消本国立法上给与本国居民的这种保护。因此法国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由于法国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Y夫妇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Z法官采纳了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巴黎大事法院的判决。决定适用法国法律,判X夫妇赔偿Y夫妇三十万欧元作为损害赔偿,并承担在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典第700条规定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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