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王先生问:我今年刚卖掉我的外卖店。在买卖合同里有这样一句话,“卖方在三年内,两公里内,不可经营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那么,我想知道什么是相同或相似的活动?我难道在三年之中,在原来的店旁边不可以购买其他任何店了吗?
律师回答: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里曾经解释过卖方在卖完店铺后,有义务不与其买方进行同业竞争行为。一般的买卖合同都规定卖方在卖店后,在一定时间内,一定地理范围内,不得经营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只要对时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合理,该条款都是有效的。
卖方不得再经营相同的商业活动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相似的商业活动则很难判断。
在以往的判例里,法官曾经认定以下的行为构成相似的经营活动:
-卖掉咖啡馆后在附近购买餐馆;
- 转让批发文具用品的商店后,在附近又经营小型零售文具店 ;
- 转让宾馆后,在其邻近处租用两个房间专门向游客出租;
- 出售日光浴中心后又在附近开设美容院;
- 转让生产木粘板的工厂后又转而在附近进行木粘板的销售活动。
但是,在以下的几种情况,卖方不被认为经营相似的商业活动:
- 转让销售蔬菜水果的店铺后,在临近销售烹饪蔬菜汤所需的产品;
- 手工作坊的面包店老板卖店后在临近销售机器制作的面包;
- 经营酒水饮料店的卖方在附近开设专卖三明治快餐兼卖饮料的店铺。在此情况下,法官认为,由于顾客是来购买三明治快餐的时候顺便买的饮料,因此,不能被认为违反了同业竞争的条款。
总之,如果王先生卖掉的是一个中式快餐店,他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在三年内,两公里内,不得再经营中式的快餐店或餐馆。如果他在附近开设与中餐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流动的餐饮摊位,也可能因为构成相似的商业活动而违反合同。相反,如果他购买店铺从事与餐饮业无关的行为则是完全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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