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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约中须注明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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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出租的房屋如果是闲置的、并以居住为主,就要受到1986年7月6日的法律制约,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租房合同首先应该是书面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无书面合同的租客权利受到影响。在一个租客合同中有一些栏目是必须写明的,另一些则作为补充信息而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本质。首先是出租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他的代表人的姓名(或公司等)、地址,承租人的姓名,然后是租约的期限(3年,6年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它期限),租约的起始时间,要注意不要混淆租约的起始日期和签约日期,还有出租物业的具体情况:例如几房几厅、有何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权利等等。

  对于出租物业的状况,在承租之前双方一般会签署一个物业状况表(ETAT DES LIEUX),等租约结束房客离开时双方核对,以确定物业是否在承租期内受到损坏,状况表可以由双方做,也可以请法定执行人来做,所需费用由双方平摊。这个物业状况表对合约来说并不是必须的,它仅仅是双方认可的物业状况依据,如果未做该状况表,那么出租者在收回房子时就不能确定物业设备的损坏是由承租者引起的。

  在租约中还需写明房租金额、支付方法(例如每月付还是每季度付)、多少押金、每年涨幅指数等等。另外,规定出租人要在合同后附上能源证书(DPE)和环境证书。

  欣业房贷地产公司 张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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