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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在商场里的店铺是否构成营业资产?

买卖店铺篇(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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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李女士问:我在一个大型商场 (centre commercial) 里经营一个服装摊位,最近我想把它转让掉。但是有人说我的店铺没有自己的客户群,不能算是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所以不能按转让店铺转让。我想知道店铺的客户群到底是怎么样确定的?我的店铺到底可不可以按转让店铺的形式签署转让合同?

  律师回答: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顾客群,没有固定顾客群的商铺不能构成营业资产。根据判例,顾客群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依附于供给合同和特许合同的稳定的顾客群 ;习惯性光顾店铺的顾客群以及被地理位置吸引随机路过的顾客群。只有在顾客群属于经营者自己并依附于商铺的情况下,店铺才能被认为是营业资产。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像李女士这样将店铺开在商场内的情况。这时,我们如何认定店铺是否拥有自己的顾客群呢?

  法院的判例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店铺没有独立的顾客群,因其顾客主要是被商场吸引来,而且其作息时间也是由商场决定,缺乏自主性。

  例如,根据1979年及198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的两个案例(Cass 3e civ9-7-1979,Cass 3e civ 2-7-1986),在商场内经营的店铺如果遵守商场规定的一般管理条例和营业时间,就不能认为拥有自己的顾客群。在2003年2月3日的一个判例中,最高法院认定某商场里的店铺不够成营业资产。因为尽管它自己支付电费等开销,自主进出货,但是它必须遵守商场的作息时间,而且是商场支付各项杂费、广告宣传费用,并确定价格政策。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在商场内的店铺都不构成营业资产。根据1994年6月21日巴黎上诉法院的一个案例,一个租客在商场中经营一个店铺,该店铺有自动卷帘、个人橱窗,而且有独立于商场的入口。法院认为它因拥有非流动的摊位,与商场有明确间隔设施,销售与商场不同的商品,且营业时间不受商场限制等特点,因而具有自主、独立的顾客群。

  对于在运动场地(体育场、高尔夫球场等)经营的店铺是否存在自有顾客群的情况,与在商场中经营店铺的情况相类似。例如,1970年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曾经认定,在赛马场内经营的酒吧,由于其经营活动受赛事非经常性举办的限制,因此没有自主的顾客群。

  又例如,2003年最高法院曾经判定,一家咖啡馆外的煎饼摊不构成营业资产,因其水和电以及必要的原料都由咖啡馆提供。

  因此,李女士在商场内经营的服装店是否构成营业资产要考虑多方面的具体情况。如果您没有严格按照商场的营业时间,拥有独立的入口、独立的间隔措施、独立的广告手段及销售策略,并且自主提供原料及设备,总而言之,完全自主经营,就可能被认为拥有自主的顾客群,您的店铺就可能构成营业资产。否则,被认定为营业资产就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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