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省杨先生问:我母亲没有合法居留,前不久在街上不幸遭遇身份检查,被关进了警察局。关押期间收到了押解出境的命令后,她在48小时内提出了上诉,但被行政法院一审驳回,所幸的是她已经被保释在外了。我们想继续上诉。我母亲来法国已有六、七年,她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现在都在法国,拥有合法居留,且已成家立业,在中国还有两个女儿,都已嫁人。我爸爸早已去世,我母亲要靠儿子养老送终。请问这样的条件,上诉是否有希望成功?怎样的条件最有希望撤销押解出境的命令?
华律师答:应该说杨先生母亲的条件不是很好,很难保证上诉一定会成功,因为象她这种情况唯一能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法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法第L.313-11, N° 7的规定,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主张押解她出境,强迫她回到中国去,会构成对她的家庭生活权利不成比例的侵害。但是她有两个女儿尚生活在中国的事实,很可能会被当局和法官利用,辩驳说她还有亲属在中国,被遣送回中国并不构成对她的家庭生活权利的不成比例的侵害。
需要指出,中国的传统观念,即女儿出嫁后就是人家的人了,父母要靠儿子养老送终的观念,在法国是得不到认可的。所以杨先生母亲的上诉,可以作为一种努力、一种尝试,但不能抱太大的希望。
至于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希望上诉成功,其实法律对哪些人不能强制押解出境,是有明确规定的。
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法第L. 511-4条,规定对下列人不应采取强制押解出境措施: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
二、能够证明十三岁前已来到,并一直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
三、在法国合法居留十年以上的外国人,但学生居留除外。
四、在法国合法居留二十年以上的外国人。这一条与上一条文似乎有冲突之嫌,或者只是专为外国留学生设计的。其实在2006年7月24日的新移民法前,原条文无 " 合法 "一词。
五、未成年法国籍人的父或母,但须证明外籍的父或母从孩子出生起,或至少在最近的两年内,承担起了对法籍子女的抚养责任。
六、和法籍人结婚至少三年以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未中止, 且配偶仍拥有法籍的外国人。
七、在法国合法居住满十年以上,并且和第二类人即十三岁之前就来到法国的外国人结婚,婚后三年一直未中断共同生活的人。
八、享有法国有关机构发放的工伤年金或职业病年金,工作能力丧失程度被确定超过20%以上者。
九、因健康状况需要在法国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否则会有严重后果,且在其原籍国不能得到合适治疗的外国人。
十、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以及他们的家属。
在法国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的外国人,原来也属被保护的对象,但该条文被2006年7月的法律废除了。
另外须指出,根据法院的判例,不应被采取强制押解出境措施,不等于就可以获得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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