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刘先生问:我上周在没有告诉妻子的情况下把我公司名下的一个餐馆卖了。朋友事后告诉我,如果我妻子不同意卖店,我的这次买卖法律上是无效的。我想知道是不是真如朋友说的,我妻子有权取消买卖?如果是这样,我该怎么办?是否有办法补救呢?
律师回答:
根据民法第212条规定,夫妻中各方在法律上的“全权”(la pleine capacité de droit)因其所采用的婚姻制度不同而受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夫妻买卖店铺的权利也因他们所处的不同婚姻制度(共同财产制或财产分割制)而受不同的限制。
在买卖店铺时首先要确定,此店铺按照婚姻制度应归属夫妻一方所有,即个人财产(biens propres)呢?还是夫妻双方共有,即共同财产(biens communs)?对于个人财产,拥有它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任意出售。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出售起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了。下面我们主要讲一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店铺应该怎样出售。
法律规定,夫妻各方都有权利独自管理经营店铺,并有权独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les biens de la communauté)购买店铺。但是在出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店铺时,则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然而,出售夫妻共有店铺时不必双方都到场出席签字,只要夫妻一方给另一方出具书面同意即可(根据判例规定,“同意”在签字前做出或签字后做出都有效)。夫妻一方可以事先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是一份专门委托,也就是说,一定要在委托中写明具体标的,比如此委托是专门针对签署何种法律文件,涉及何种财物等。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越权出售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店铺,则夫妻另一方有权起诉法院要求解除此买卖。且此起诉权在受害的夫妻一方死亡后自动转给其继承人。起诉的诉讼时效期从受害方知道此买卖存在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但在离婚清算财产后两年内如果不就此事起诉,则诉讼时效自动失效。
但是,在夫妻一方出售店铺之后,未知情的另一方可以事后批准此买卖以使其生效 。在此批准做出后则不能反悔而起诉申请取消买卖了。
当夫妻一方拒绝出售店铺时,另一方可以以“此拒绝不能被证明利于家庭利益(ce refus n'est pas justifié par l'intérêt de la famille)”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授权(autorisation judiciaire)缔结店铺买卖合同。至于出售店铺是否符合家庭利益,由法官来做最终判定。
因此,对于刘先生出售店铺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您可以事后通知妻子,让其出具一份同意书;或者让她在知晓此事两年内不做出申请取消买卖的起诉;或者在她起诉时能证明卖店的行为是符合家庭利益的。否则,妻子一旦反对,此次买卖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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