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赛的王先生问:我在马赛经营一个餐馆,最近想把它出手。我不知道是转让租约好还是转让营业资产好。其实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答:一个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是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部分组成的,其中租约权(droit au bail)是它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在转让店铺时,作为店铺重要无形资产的租约权是随店铺一起转让的。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商业庭1996年12月17日的判例表明“在转让店铺时,并非必须转让租约权”。这种只转让店铺不转让租约权(Cession du fonds sans cession du droit au bail)的做法要同时遵循两个条件才可行:一是双方在在签署转让店铺协议时,必须清楚写明将租约权排除在转让之外;二是此租约权并不是支持店铺客户群必不可少的因素。
有些情况下,租约权是可以被单独转让的。根据1979 年6月20日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判决我们可知:“当租约权的受让人在承租地经营与以前的店主完全不同的商业活动,而前店主还保留他以前店铺的客源并可在别处继续经营他的业务时,此种转让只是单纯的租约权转让。”
实践中,有人经常会故意把转让店铺(cession du fonds de commerce)当成转让租约权(cession du droit au bail)来处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一、避免在转让店铺时所要缴纳的税赋;二、规避转让店铺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义务,比如说避免在转让合同中履行告知买主关于卖家商业信息的义务(卖方营业额、盈利亏损情况、店铺上的债务等等); 避免在转让中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必须进行的登报公告(publicité)等等。
相反,有时候为了规避租约合同中写明“不能将租约权单独转让”的条款,有人也故意把转让租约权当作转让营业资产来处理。
根据判例,怎样区分被转让的是租约权还是营业资产,关键要看此转让是否引起了客户群(clientèle)的转移。1966年2月1日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将一个转让租约权(cession du droit au bail)的合同重新定义为转让营业资产(cession du fonds de commerce),理由是继任者购买租约权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和前任的经营活动基本相同,且其前任在转让租约权后即停止经营其原来的店铺业务。因此法官推定此次转让实际上是转让了客户群,所以应定性为转让营业资产。
综上所述,王先生要看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出售营业资产还是租约权。如果您的买方经营的业务不是餐馆,那么您可以转让租约权。否则,如果您的买方也是经营餐馆,而且您把您的客户、招牌、餐馆用具等一起卖给他,尤其是您以后也不想再开餐馆的话,那么您要转让的就不仅仅是租约权,而是您的营业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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