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70年代来到法国的老华侨,大学毕业后他于1985年顺利地进入法国一家名为V的公司工作。张先生为人谦虚好学、勤奋努力,再加上销售方面的专业知识,在V公司工作多年后已经担任了销售主管一职。
2005年,也就是张先生进入V公司的20年之后,在没有事先询问张先生意见的情况下,V公司突然决定调派张先生到客户部担任客户部主管。张先生已经在销售部工作了20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反他对客户部的运作一窍不通。张先生认为将他调离销售部主管一职的决定既损害了他的利益,也对公司本身的发展有弊无益,因此他向公司提出,拒绝离开销售部去担任客户部主管。
V公司得知张先生不肯离开销售部,于2005年8月22日向张先生寄发了一封解雇信,理由是张先生拒绝接受公司的指派,构成了严重错误。
张先生接到信后立即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帮助张先生将V公司告上了人权法庭,理由是V公司在解雇雇员时没有遵守法律程序,缺乏确凿理由。
法庭上张先生律师认为:
1) 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14条,雇主或者雇主的代表希望解雇雇员,在做决定之前,需要通过挂号信或者直接将信送到当事人手中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在通知当事人的五天之后跟当事人进行谈话,在谈话中需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解雇理由。
2) 本案中,V公司只是向张先生寄发了一封普通信件通知其解雇的决定,并没有通过挂号信或者将信直接送到张先生手中的方式通知张先生,更没有在信件到达五天之后跟张先生进行谈话,向其解释说明解雇理由。因此在缺乏解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V公司终止同张先生的工作合同只能被视作缺乏确凿理由的解雇,根据张先生的要求,V公司应向其支付损害赔偿。
法官认同张先生律师的观点,判定V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
提醒:
《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14条,雇主或者雇主的代表希望解雇雇员,在做决定之前,需要通过挂号信或者直接将信送到当事人手中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在通知当事人的五天之后跟当事人进行谈话,在谈话中需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解雇理由。
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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