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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单方终止学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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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是出生在法国的华裔,一直随父母在法国生活。因为对做甜点很感兴趣,毕业后他选择在一家法国面包店X做学徒,边工作边学习做甜点。

  X面包店与陈先生签订了学徒合同,时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到2005年8月30日截止。然而在2004年1月5日X面包店突然单方面终止了合同,陈先生对X面包店的这种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十分不满,故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认为X面包店严重违反了《法国工作法典》第117-17条,根据此条款律师帮助陈先生将X面包店告上了法庭,要求X公司支付损害赔偿。

法庭上X面包店的律师提出:

  《法国工作法典》第117-17条确实规定了“学徒合同的签署双方只能在从合同签署之日起两个月试用期内取消合同,两个月之后合同只能在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除非学徒犯了严重错误或者没有能力从事这项职业。” 陈先生从2003年11月26日起就因病没有到公司上班,其中也包括了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的两个月试用期。这已经表明了陈先生根本不愿意在X公司工作的立场,因此X公司没有理由应为终止合同而向陈先生支付损害赔偿。

陈先生的律师认为:

  X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单方面终止了学徒合同,这一日期已经超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也就是2003年11月30日。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117-17条规定,雇主无权在两个月试用期结束之后单方面终止合同,除非学徒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没有能力从事这项职业。陈先生因病不能工作,这并不是严重错误,更不能由此认定他没有能力从事这项职业,因此X公司单方面终止学徒合同是有违法律的,应该按规定向陈先生支付损害赔偿。

  法官经过认真的考虑,判定X公司违反了《法国工作法典》第117-17条,必须向陈先生进行赔偿,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X公司须承担法庭诉讼费用。

提醒:

  《法国工作法典》第117-17条,学徒合同的签署双方只能在从合同签署之日起两个月试用期内取消合同,两个月之后合同只能在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除非学徒犯了严重错误或者没有能力从事这项职业。

                                  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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