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问:你好!我是一名推销员,每工作三个星期就休息一个星期,因为我订的工作合同是每周工作4天。最近一个月我一直在家养病,而且我的个人医生认为,我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宜重返工作。如果我真的被迫停止工作的话,请问我和我的老板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何先生
编辑回答:首先,如果何先生之前没有告诉过雇主自己是因病在家休息的话,他应该马上通知雇主,并获得劳工福利医生(médecin du travail)开具的书面证明,说明其在一段时间内身体不适宜工作。因为雇主只会参照劳工福利医生的意见。既然何先生已经病休了一个月,那么他应该有一张医疗证明(certificat médical)。这两份文件可以作为他的病情的佐证,使雇主无权在其停工期间将其解雇。病休期间,雇员的劳动合同会暂停,但是他可以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得按天计算的补助,有时雇主还会支付一些补贴。
当病假结束时,何先生应当再去看一次劳工福利医生,以确认身体状况适宜重新工作。
如果何先生的身体已经康复到可以工作的程度的话,雇主可以让他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或者向其推荐公司内另一个更适合他的工作岗位,但也可以在无法重新安置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当面临最后一种情况时,雇主必须提供证据说明无法重新安置,并向其支付一笔解雇赔偿金。
此外,法律专家表示,如果劳工福利医生声明雇员不再适合从事原先的工作,雇主就应向其推荐另一个与其能力相适应、与原来的工作条件具有可比性的岗位,也可以采取调任、改换岗位工作内容、重新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如果雇员罹患了社会保险法(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第L.322-3条中所规定的三级或四级重病,他有权在接受治疗期间不工作。
但如果雇员所患疾病的症状发作不可预期,情况就会比较复杂,只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他可以享受病休,并从停止工作的第四天起获得补助。但如果他停工的时间延长,或者因病经常休息,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雇主则有权换人。
——本报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