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0年5月17日被法国N公司雇用,她的雇佣合同为有限期季节合同。因N公司是一家小公司,每个员工的职位并不固定,故合同上标明了刘女士的职位是“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
自刘女士开始在N公司工作起就经常超时加班,但雇主并没有按照合同上写明的超时工作工资支付条款来支付刘女士的工资。刘女士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律师寻求帮助。
根据律师的建议,刘女士于2000年8月3日向雇主寄发了一封辞职信,信中清楚表达了“辞职的原因是由于雇主没有履行他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来支付超时工作的工资”。随后律师又帮助刘女士向人权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L.324-11-1条“如果雇主提前与雇员解除工作关系须向雇员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损害赔偿”,要求N公司就有限期合同提前解约向刘女士提供损害赔偿。
法庭上N公司的律师提出:
《法国工作法典》第L.324-11-1条被记录在《法国工作法典》与黑工有关的章节里,因此触犯了第L.324-11-1条就意味着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本案中,N公司并未触及任何关于黑工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L.324-11-1条要求N公司向刘女士支付损害赔偿是不成立的。
刘女士的律师认为:
1)《法国工作法典》第L.324-11-1条并不从属于任何关于黑工的刑事犯罪的章节,因此刘女士完全有理由引用这一条款来要求N公司支付损害赔偿。
2)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3-8条,“除非得到双方的同意,有限期工作合同只有在出现严重错误或者不可抗拒力时才能提前停止。如果雇主违反了合同条款,须向雇员提供损害赔偿”。在本案中,N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刘女士支付超时工作的工资,因此在合同提前结束的情况下,必须向刘女士支付损害赔偿。
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仔细考虑,根据《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3-8条和第324-11-1条,要求N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相当于刘女士六个月工资的损害赔偿。
提醒:
《法国工作法典》第L.324-11-1条,如果雇主提前与雇员解除工作关系,须向雇员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损害赔偿。
《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3-8条,除非得到双方的同意,有限期工作合同只有在出现严重错误或者不可抗拒力时才能提前停止。如果雇主违反了合同条款,须向雇员提供损害赔偿。(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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