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王先生问:我不久前刚刚买下一个理发店,最近我发现我的客人明显减少了。经过了解才知道,是因为卖给我店的那个人将老客人带到自己家里去理发了。我很生气。因为当初买这个店就是因为它的客源充足。如果卖方这么做,不就是抢我的生意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大家都知道客户是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必须遵守一系列义务保证买方能够顺利接手其客户。
首先,卖方要遵守“禁止重建与出售相同或相似店铺” (obligation de la garantie légale de non rétablissement) 的义务,也就是禁止同业竞争。买卖合同中一般有一个特定的条款 (clause de non-rétablissement) ,明确规定卖方不能在出让营业资产后,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重新开展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卖方也不能在店铺的附近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Cour d'appel de Paris, 26 novembre 1990, JCP éd. 1991, I, p. 88)。因此,卖方是被绝对禁止以各种行为变相转移客户,与买家进行同业竞争的。对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也就是说从事相似的经营活动(commerce similaire),须由法官来裁定。但是原则上,“向相同的客户群提供同样的产品和服务”即构成经营相似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外,在转让店铺中,卖方有义务将该店铺的客户群随店铺一起转让给买家 (Obligation de la délivrance de la clientèle)。卖方可以将买方介绍给他的客户,或者将客户名单、地址、联系方式以书面文件形式转交给买方。早在1992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判例中就已经判定,如果卖方疏忽转让部分或全部客源,则构成未履行交付客源的义务。
卖方除了需要履行交付客源的义务外,还要遵守防止继任者受到来自第三人或自己的排挤的义务(obligation de la garantie légale d'éviction) ,例如说卖方须保证要出售的店铺不被司法判决判定关闭,并且要保证不转移已经随店铺一起出售的客源。(当卖方是公司时,禁止转让客源的义务也适用于公司经理和其他可能引起客源转让的公司中的其他人。)
对于违反交付客源的义务,买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卖方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在交付有瑕疵或交付不完全时,买家可以要求降低买卖店铺的价款。对于违反“禁止重建与出售店铺相同或相似店铺”的义务,买家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对于如何估价损失,除非诉讼双方已经按照买卖合同中关于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规定的评估方式开始评估,原则上是由法官来决定。根据1985年4月23日最高法院判决,法官可以在判决中禁止卖方的同业竞争行为,或者责令其停止正在经营的、有嫌疑转移了已卖出营业资产的客源的商铺,或者责令关闭此商铺。即使造成同业竞争的商铺不是由卖方经营,而是由第三人经营,法官也可作出上述惩罚措施。只要有证据证明卖方和此第三人有经济利益的联系即可。
所以,对于王先生的问题,只要您有充分证据证明您的卖方转移了您的客户,您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他索要赔偿,并责令其停止同业竞争行为。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REN
51 avenue d'Ivry ,75013 Paris
电话 : 01 44 24 25 98
传真 : 01 44 24 32 75
Email : cabinetavocatsren@yahoo.f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