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旅游 | 论坛 |《欧洲联合周报》| 法国丝绸之路协会 | 传媒协会 | 常用电话 | 网站导航
 《欧洲时报》 每日要闻 环球视窗 法国新闻 欧洲新闻 四海华人 新闻访谈 法律服务 体坛纵横 旅游天地 本报言论 法国影院
 《欧洲联合周报》 生活顾问 法律咨询 周末特写 为你搭脉 收藏天下 社会折影 流行风暴 快乐周末 欧陆聚焦 原创空间 中文园地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欧洲时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服务 > 正文
 
 
   
 
  《欧洲联合周报》
 
  旅游
 
转让店铺必须转让商号或商标吗?

买卖店铺篇(八)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巴黎史先生问:我最近想买一处经营韩餐的餐馆,这个餐馆在韩餐中很有名。店主说只想把公司名称随店铺一起卖给我,而店铺的名字不能留给我。可是我正是冲着店铺的招牌才想买他的店的。有人说我不用为买餐馆的名字额外支付转让费用,店铺名称是随店铺一起自动转让的。另外,我认为公司名称和店铺名称是一回事情,既然店主同意把公司名称给我使用了,那为什么还特意强调店铺名字不留给我呢?如果他不把店铺名字留给我,那现在店铺里的餐具和餐巾还印着店铺的名字。而且,卖方说这个店名也同时注册了商标。我到底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呢?我很困惑。

  律师回答:转让店铺 (cession de fonds de commerce) 包括转让店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包括店铺的客户群﹑房屋租约﹑公司名称﹑店铺招牌和店铺的电话号码等等。我们通常认为买卖店铺最重要的是把他的房屋租约和客户群买下来,而我们经常会忽略公司名称,商号和店铺招牌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因素。殊不知对于留住客户群来说,商号和店铺招牌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珍贵的无形资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混淆拥有这个店铺的公司的名称(dénomination sociale)﹑店铺商号(nom commercial)和店铺招牌(enseigne)。所以我们先区分一下这三件事情:

  公司名称(dénomination sociale): 因为大多数人都是先成立一个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店铺,这样一旦商铺破产,店铺经营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进行公司登记的时候申请表格上要求您必须给自己的公司起个名字。公司名称是该公司法人区别于其他公司法人的标记。例如说雷诺汽车公司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名字就是Régie Nationale des Usines Renault, SA。

  商号(noms commerciaux)和 招牌(enseigne): 它们都是为了能够让客户群更好的辨识自己的店铺所起的名字。它们可以不同于公司名称,也可以与公司名称相同。另外,它们之间也可以有所不同。例如雷诺汽车公司的商号是Renault,这个名字也是在商业登记注册处登记的。商号和招牌一般比公司名称要短,更容易让客户群记住。

  在实际操作中,除非有特别规定,转让店铺也必然引起商号和店铺招牌的易主。商法典第141-5 条和第 142-2条规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买卖营业资产的卖家的优先权抵押和抵押只涉及招牌﹑商号﹑租约权和客户群。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商号和招牌可以被认为随同店铺一起转让。至于转让是通过购买﹑拍卖还是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形式实现的并不重要。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店铺中的各个要素不可以分开出让。

  因此,商号或招牌一般在转让时自动转移给买方。但是,卖方也可以将商号或招牌分开转让。尤其是当商号或招牌具有足够的知名度,仅以其自身就可以吸引客户群,店铺的卖主可以单就其著名的商号或招牌与买家在转让店铺的价款之外另外商定一个价格。

  应注意的是,根据判例,如果商号或招牌是吸引客户的唯一依据的话,卖方就不可以在卖店的时候不转让商号或招牌。因为,客户是营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客户不存在,营业资产就不存在。而商号或招牌是否是吸引客户的唯一依据由法官来判定。

  另外,根据1955年5月10日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店铺的商号是以前店主的名字命名的,为了保护出让人,同时避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混淆新旧店铺,买主可以在转让合同中要求购买人在被转让的商号后加上“继任者(successeur) X X人”或者 “原址(ancienne maison)”的字样。

  在转让店铺时,商标是不是也随店铺一起转让呢?根据1985年 6月12日兰斯上诉法院的判例(CA Reims, 12 juin 1985),商标品牌是可以独立于店铺转让的。然而根据1980年3月24日最高法院的判例和1995年5月16日最高法院的判例(Cass.com, 24 mars 1980; Cass.com, 16 mai 1995 )规定 ,转让中需要法官判定此商标品牌是否对客户群的转移起决定作用,如果它与客户群有着密切的关系, 那么则应该同店铺一同转让。

  因此,对于史先生的问题,关键要看这个韩餐馆的招牌是不是真的足够具有知名度。如果确实具有足够的知名度,那么卖方有权利将招牌或商标不随同店铺转让给您。如果您想获得该招牌及商标,需要与卖方再协商一个单独的价格。但是,如果法官认定该招牌或商标对该店的客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卖方必须在转让营业资产的时候一同转让给您。这些关于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过程。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REN

51 avenue d'Ivry ,75013 Paris

电话 : 01 44 24 25 98

传真 : 01 44 24 32 75

Email : cabinetavocatsren@yahoo.fr

如转载本文,务必标明转载自法国《欧洲时报》及作者信息【收藏】【关闭
网站管理员 电话:0033-(0)149581856 E-mail:oushi@wanadoo.fr
《欧洲时报》 总部地址:80 AV DU MOULIN DE SAQUET 94400 VITRY SUR SEINE FRANCE
  编辑部 电话:0033-(0)149581855 传真:0033-(0)142118095
  记者采访部 电话:0033-(0)149581852 传真:0033-(0)142118095
《欧洲联合周报》 电话:0033-(0)149581852 传真:0033-(0)142118095

Copyright 2004 NOUVELLES D'EUROPE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欧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