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从中国来法留学多年,后就职于一家名为F的法国公司。因这家公司同中国某公司有业务往来,故朱先生经常会被派往中国出差。
2001年3月朱先生被派往中国出差,当月14日早上8时左右,被发现晕倒在中国某城市的酒店房间浴室中,送往医院检查后,经诊断为因脑出血而导致的四肢瘫痪。
朱先生的家人遂代表朱先生向F公司为其投保的法国保险公司P公司申请意外伤害赔偿金。然而P公司拒绝理赔,原因是朱先生发生意外时并不是出于工作状态中。
朱先生及家人认为P公司这样的回答明显是为了不支付赔偿金而寻找借口,因此请律师将P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P公司的律师认为:
1)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意外事故应得到赔偿金,但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员工处于终止工作阶段,或者说已经不在雇主指派下,也就不再符合发放赔偿金的条件。
2)本案中,朱先生当日早晨用完早餐之后,于8时左右被发现昏迷在酒店房间的浴室中,当时他是受公司指派第三次前往中国处理公司事务。根据F公司提供的资料,朱先生2001年3月14日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他在浴室中由于脑出血昏迷之前并没有处于工作状态中,因此朱先生无权向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朱先生的律师认为:
1) 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典》第L.411-1条“所有员工在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时,或者在工作旅程中发生意外都有权享有法国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当时处于工作状态或者日常生活状态,只要是正在旅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都有权领取意外保险赔偿,除非雇主或者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已经因为个人原因而终止了工作任务。
2) 本案中,经查证朱先生在发生意外之前还在准备向公司汇报的发言稿,F公司也无确凿证据证明他因为个人原因而终止工作任务,因此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典》第L.411-1条,朱先生有权得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朱先生完全符合保险赔偿金的理赔范围,P公司必须向其进行赔偿。
提醒:
《法国社会保险法典》第L.411-1条,所有员工在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时,或者在工作旅程中发生意外都有权享有法国社会保险。(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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