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温州的李太太,在法国从事服装生意已有多年的经验。2005年初,基于想拓展服装生意的考虑,她经由地产中介的介绍,觅得一家所属大厦商业中心管理下的物业商铺,打算在那里从事儿童服装的零售业务。
可是谁曾料想,当她与大厦物业中心签署了商铺的租赁契约、店铺已经开始装修之时,竟被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告知,不可以在商铺中从事儿童服装的零售业务。原因是此租赁契约中包含了一条不可进行同行业竞争的条款,根据此项条款,在大厦已经租赁的其他商铺中,由于已经有了儿童服装行业的商铺存在,因此李太太在这里从事儿童服装业务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是有违不可竞争条款的。
李太太获悉此事,甚为不满,对于租赁契约中不可竞争条款一项,实在不能认同。她个人觉得在现行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竟然还有这类条款存在,实在是可笑之极。
于是李太太找到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就此契约的这项条款进行了多次交涉,未果且在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太太将大厦物业中心起诉至上诉法院。
2005年11月23日,法国上诉法院决定:判决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于即日起,在租赁契约中取消此项不可竞争条款,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之规定,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必须承担此次诉讼过程的全部费用,并给予李太太2000欧元的民事赔偿。
对于法国上诉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认为实在难以接受,于是向法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的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一个契约的更新,只有在契约到期才可实行,法国任何司法机关均无权对契约中的条款进行修改。上诉法院法官的判决超越了司法的权限,有违《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的条款不能被随意的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
其次,契约的立订是建立在双方诚信及法律的基础上,一旦契约立订,双方责任与义务都必须根据契约的各项条款严格履行,直至契约到期为止,在此期间双方均不可单方修改或者随意增加、删除条款。
李太太的律师认为:
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曾经在1983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契约中注明了此项不可竞争条款,设立此项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大厦中同行业商人的利益不受到同行业竞争压力的影响。但同时最高法院也核实了,在1989年1月25日与1997年9月1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另外两份租赁契约中,这项条款均已被删除,因此可以认定此前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所立该条款本身就是个错误,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正因如此,这项条款才没有在其后的契约中受到尊重和保留,完全可以认作是契约本身的完善,所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与李太太签订的租赁契约应该依照最近时期的租赁契约而立订,不能延用1983年1月1日所签租赁契约的原则。
2007年5月3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物业管理中心对于上诉法院2005年11月23日判决所提之上诉,维持原判。(石宛林)
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的条款不能被随意的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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