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工作多年的中国侨民周先生于2002年5月3日受雇于法国一家名为J的酒店,职位为侍应部主管。就在周先生开始工作的短短两个月之后,也就是2002年7月10日,他与部门主管Y女士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周先生于2002年7月20日向J酒店递交了辞职信。
在辞职信递交之后,周先生经过反复考虑,觉得不应该放弃这份工作,当时辞职只是一时冲动。因此他于2002年7月23日又向J酒店递交了一封信,表示要收回辞职声明。
然而J酒店拒绝接收第二封信,周先生无法重新作为侍应部主管在酒店继续工作,气愤之下他将J酒店告上人权法庭。
法官认为,J酒店的行为属于无理的中止雇佣合同及解雇雇员,必须立刻允许周先生回到原先的工作岗位。
J酒店不满法庭的判决,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
J酒店的律师认为:
1) 周先生于2002年7月10日同部门主管Y女士发生了口角,2006年7月20日也就是十天之后公开表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辞职信。这样看来,周先生用了十天的时间来考虑辞职的问题,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不是感情用事。
2) 辞职信清楚写明了周先生希望辞职的强烈意愿,并没有任何的含糊不清。因此既然公司接受了周先生的请求,允许其辞职,此声明就不能再收回。
周先生的律师认为:
1) 周先生在2002年7月10日同部门主管Y女士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争辩,当时双方都十分激动,那天在场的几个旁观者都可以作证,因此周先生10天之后由于情绪用事而递上辞职信是很正常的行为。
2) 另外,通过周先生2002年7月23日请求收回三天前的辞职声明这一事实,也可推定这封辞职信并不能清楚和明确的表达他的本意。因此J酒店阻止周先生继续工作是不合理的。
上诉法院在听取双方辩述和通过认真调查后决定:驳回J酒店的上诉,周先生有权继续留在原来岗位工作。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J酒店承担法庭诉讼费用,并向周先生支付1825欧元。
提醒: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中,法官都会指定败诉方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诉讼费用,或者由败诉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诉讼费用以外的支出,承担费用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承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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