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是旅居法国多年的中国侨民,1995年他与结识已久的法国人X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两子。
在婚后的几年中,吕先生发现X女士变得越来越多疑,脾气也越来越古怪。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吕先生离家出走并冲动地向X女士提出离婚的要求,X女士立刻同意了与吕先生离婚,二人开始着手请律师办理离婚手续。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吕先生平静地考虑了与X女士之间的问题,发觉还是无法割舍这份感情,而且也不想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决定重新和X女士开始共同生活,放弃离婚的决定。然而X女士不顾吕先生站在家庭立场上的考虑,执意离婚。
法院认为二人的离婚主要归咎于X女士,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42条“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在双方发生严重问题,或另一方无法承担婚姻的责任与义务致使双方无法维持共同生活时提出离婚”,驳回了X女士向吕先生索取损害赔偿的要求。
X女士对法院驳回索取损害赔偿的要求无法接受,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X女士的律师认为:
1) 吕先生从不重视家庭生活,他曾经离开了夫妻共同的住所,而且对孩子也表现得漠不关心。
2) 吕先生向X女士提出希望重新开始共同生活并回到夫妻共同的住所时,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
以上两点表明吕先生违反了《法国民法典》第242条,理应向X女士提供损害赔偿。
吕先生的律师提出:
1) 吕先生不愿继续完成离婚手续,希望与X女士重新开始共同生活,并回到夫妻共同住所。他通过法庭执达员向X女士送达了请求书,足以证明吕先生这一愿望的真实性。
2) X女士拒绝了吕先生希望重新开始共同生活的请求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错误归咎于X女士,吕先生无须提供损害赔偿。
法庭在经过仔细的考虑后,驳回了X女士的上诉,并要求X女士支付法庭诉讼费用。
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242条,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在双方发生严重问题,或另一方无法承担婚姻的责任与义务致使双方无法维持共同生活时提出离婚。(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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