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沈女士问:我是2006年4月花钱请人帮忙偷渡进入法国的。到了法国之后,才知道这里并不是我想象的那样只要勤奋就能赚钱、就可以过上好日子的自由世界。没有合法居留的人日子很不好过,不仅不能名正言顺地靠劳动打工挣钱,而且整天还提心吊胆的,生怕被警察抓到,遣送回国。现在我最头疼的是居留问题,像我这样单身在法国的人,解决居留问题遥遥无期,不知哪天才能实现。听人说法国法律规定,揭发组织偷渡的蛇头,就可以拿到居留。不知是否属实?
华律师答:法国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避难法典第L. 316-1条确实存在类似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对于刑法第225-4-1至第225-4-6条所列明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果他或她向警察当局告发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就该犯罪行为出庭作证的,可以发给家庭和私生活类的临时居留证,并允许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上述刑法条款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是指:
- 贩卖人口(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dans son ensemble);
- 组织卖淫 (proxénétisme)。
我们认为,要答复沈女士的问题,首先需搞清刑法中所谓“人口贩卖”一词的定义。历史上曾存在过黑奴贩卖的罪恶行为,那是指白人种族主义者在黑非洲通过金钱购买或物品交换的形式,或者采取直接抢劫捕获的方式,对千百万的黑人取得所谓的主宰权,然后将他们贩运到美洲或欧洲大陆,卖给他人为奴。现代意义上的人口贩卖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因为人们已经不可能公开地进行人口的买卖和贩运,法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再可能。但是,有些社会现象的目的和后果非常相似,同样是将人口从一地迁移至另一地,并进行奴役。例如将东欧的年轻女子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招揽到西欧,让她们从事卖淫,从中牟利;再如将罗马尼亚的孩子带进法国,让他们从事乞讨,从中牟利。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属人口贩卖。至于组织国际偷渡,近年来确有将该行为定性为人口贩卖的主张和法律实践。
在法国,2006年7月的新移民法有将人口贩卖罪的定义扩大到组织偷渡和对移民剥削的趋势。但是我们知道,组织偷渡和对移民实行剥削在当代社会乃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要构成人口贩卖罪,可能会有一个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可能会存在一个组织偷渡累计要达到多少人数,或剥削移民要达到多大的程度,才能定性为人口贩卖罪的问题。这些无论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有待于明确。
在现实中,因告发组织卖淫集团,组织少年儿童乞讨集团而获得居留权的案例有所耳闻,但因告发蛇头而获居留权的案例我们还没听到过。所以,像沈女士这样情况的人,如果去告发带她偷渡进入法国的蛇头,能否享受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避难法典第L. 316-1条的规定, 我们不敢断言。即使法国当局将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及避难法典第L. 316-1条的受益范围扩大到告发蛇头,也必须首先掌握那位帮她偷渡的蛇头的背景情况。另外还必须考虑到,沈女士能否被定性为该法律条款意义上的受害者?因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立法宗旨和以前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这类受害者可能应该具备两种条件:一是来法国是受了偷渡集团的蒙骗;二是来到法国之后受到奴役和剥削。
所以我们建议沈女士暂时不要轻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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