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4日通过的姓名改革方案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法律规定孩子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用母亲的姓,宪报发表了实施此法律的具体办法,现将实施方法介绍给读者。
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如果这个孩子是第一个孩子,孩子的父母(有婚姻关系的)要做一个“选择姓的共同申明”,申明里要注明是选择父姓还是母姓,还是选择父母双方的姓,如果是选择父母双方的姓,还要注明两个姓的排列顺序。这种选择是一次性完成,以后不能更改,而且以后生的孩子也都必须沿袭这一选择。如果孩子父母没有做这个“选择姓的共同申明”,那么还是用习惯的父姓。如果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规定也是一样的,最迟在报孩子出生时孩子的亲生父母要做“选择姓的共同申明”。如果双亲中只有一个认孩子,那么孩子就随这个父亲或母亲姓。
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要想随母亲姓,就要符合一个条件,也就是说最大的孩子在2003年9月1日未满13岁。孩子的父母无论结婚与否都可以要求在孩子原来的父姓后加上母亲的姓。“选择姓的共同申明”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交给居住地市府的身份登记处,这一选择也是一次性的,不可更改。如果在申请时孩子超过了13岁,必须要征求孩子的同意,而且后面生的或还未出生的孩子都要姓相同的姓。
如果孩子是收养的,程序也是相同的。假如属于完全收养(收养的孩子与生身父母的家庭完全断绝关系),养父母选择养母或养父的姓,或选择养母和养父的姓,按照选择的排列顺序。如果是简单收养(收养的孩子与生身父母的家庭不断绝关系,在生身父母的家庭保留继承权),养父母选择养母或养父的姓加进孩子原来的姓里。如果达不成协议,收养的孩子除了自己原来的姓外再加上养父的姓。如果是单亲收养,收养的孩子就在自己原来的姓上加上单身父亲或单身母亲的姓。
张容 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