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夏季,在法国居住的已退休的65岁中国侨民A先生准备出国度假,正逢旅行社推出泰国芭提亚岛旅游打折项目。A先生早就听说芭提亚岛景色怡人,遂决定随团去此地度假。来到芭提亚岛,A先生被美丽的异国风光深深吸引,玩得十分高兴。一天晚饭过后,A先生独自一人去海滩散步,一直未见返回酒店。第二天一早,导游清点游客人数,发现A先生不见了,便派人四处寻找,然而始终未能找到。
A先生只有一位老伴C女士,膝下无子女。其老伴没有工作,一直靠A先生的养老金维持生活。C女士得知A先生在泰国失踪,而且也未返回法国,悲痛万分。无奈一年过去了,还是没有A先生的下落。
C女士不但失去了老伴,也失去了所有的经济来源。家里的存款都在A先生名下,对于其帐户,C女士并没有签字权,因此银行拒绝了C女士的取款要求;A先生所在的养老保险公司因推定其失踪,也停止了对其发放养老金。C女士因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窘境。在朋友的帮助下,C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
听了C女士的遭遇,律师十分同情,决定帮助C女士讨回公道,遂将A先生所在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认为:
1, 根据1997年7月18日最高法院社会事务庭的判例,应当向推定失踪者支付保险金。被推定失踪的人仍应认为他还活着,因此,仍然应当支付其到期的养老生活费,直至向其配偶所支付的生活费结清为止。因为,养老金中的生活费是对被推定失踪的人在从事职业活动期间交纳的分摊份额款的相对应给付。
A先生在其从事职业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所有社会分摊份额款,理应在退休后得到相应的养老金保障。即使被推定失踪,其配偶C女士也完全有权代其领取养老生活费,直到应支付的生活费结清为止。
2,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条,法官须指定推定失踪人的一名或数名血亲或嫡亲,代理该人行使权利、管理该人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分。
A先生膝下无子女,也无任何亲属,C女士是其合法妻子,根据第113条,理应代其行使权利、管理其银行帐户中的资金。
法官听取律师辩论词后,判C女士胜诉,勒令养老保险公司向C女士支付相应的养老生活费,勒令银行准许C女士代替A先生管理其帐户中的资金。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一个人停止在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出现,且他人无其音信时,监护法官应当应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检察院的请求,确认存在失踪之推定。根据最高法院社会事务庭1997年7月18日判例,应当向推定失踪者支付养老金。
《法国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法官应当指定推定失踪人的一名或数名血亲或嫡亲,或者在相应情况下,指定其他任何人,代理该人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一切行为,以及管理该人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分。对推定失踪人的代理以及对其财产的管理,如同对未成年人的代理,受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所适用的规则约束。(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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