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省林先生问:2001年因购买一家餐馆之需,我从中国筹借了12万欧元,其中3万欧元通过银行汇入我法国的私人帐户,5万欧元以旅行支票的形式带进法国也存入我的帐户,剩下的3万欧元现金由我本人随身带回法国。另外,我还向法国当地的亲友借了约5万欧元,再加上本人自己的积蓄,帐户上的款项曾高达18万欧元。餐馆买下后生意不好,连年亏损,不得不于2004年低价转让给他人。俗话说祸不单行,2004年税务局来信要我说清2001年我帐户上出现的巨额款项的来源。我解释说是买餐馆时向他人借的钱,并请人写了借钱的证明,但税务局仍然将其中的11万7千元定为来历不明的收入,并作为我2001年瞒报的收入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再加上迟纳税金的利息和罚款,总共要我支付约4万欧元。现在我欠亲友的借款尚有7、8万欧元,加上税务局的4万,真是债台高筑,靠目前菲薄的打工收入,一辈子也还不清。请问我能向过度负债委员会求救,要求减免债务吗?
华律师答:对林先生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这里也顺便再次提醒大家,法国税务当局有权不承认未经申报登记的私人借贷,所以在借款或集资置业时一定要谨慎。
对于债台高筑、无力偿付的人,在法国确实存在一种机制,即通过法兰西银行管辖下的过度负债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rendettement)的协调或裁定,或减免部分债务,或对债务的偿付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使债务人不致因过度负债而无法生活。
享受这一机制需要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1、申请者是自然人;
2、申请人的常居地是法国;
3、其负债是善意的,凡故意申报虚假情况或提交不实材料以骗取过度负债委员会立案者,或隐瞒、转移全部或部分财产者,或故意加剧负债程度者,其申请均不予受理;
4、处于明显无力偿付法国境内债主的全部非职业债务(dettes non professionnelles)的境地。
这里应特别注意“法国境内债主”一词,如果债务的债主是境外的,其债务可不予考虑,但是境外债主不等于外国债主,譬如外国银行设在法国的分行是外国债主但又是境内债主。另外,债务应该是非职业债务,从事某种商业活动或某种职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无力偿付的债务,应适用另一种程序,即企业重整或破产程序(procédure collective) 。
就林先生的具体情况而言,在申请享受过度负债处理程序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目前欠亲友的7、8万欧元,债主究竟是法国境内的还是法国境外的?如果尚未偿付的债务的债主是境外的,有可能不被过度负债委员会考虑。二是因查税而被要求补交的4万欧元,可能需要证明这笔债的善意性(de bonne foi),因为按照目前的判例,因偷逃税所产生的债务,被视作恶意债务,不得享受过度负债处理程序。
申请时需填写一份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收入和负债的证据材料。申报的材料要特别注意符合“善意”这一条件,所以最好能得到专家的事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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